| ?>? 慈溪市政府信息公開 ?>? 公開制度 ?>? 慈溪市政府公開政策文件 |
第一條?為加強政務公開社會評議工作,促進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三條?社會評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社會評議對象包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五條?社會評議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是否有力;
(二)政務公開制度是否落實;
(三)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四)公開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眾獲取;
(五)依申請公開是否依法及時答復;
(六)公開效果是否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公眾的滿意度、獲得感是否增強。
第六條?社會評議主要采取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根據評議內容,設計問卷調查表或進行滿意度調查,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或向社會各界發放,供社會公眾評議。
第七條?社會評議活動一般每年組織一次,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編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要面向社會開展自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評議,對評議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并將評議情況編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