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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府信息的公開發布工作。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發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發布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行政機關的工作職責,主動公開本機關相應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發布政府信息:
1.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2.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場所、設施,公開發布政府信息。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