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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推進我市政務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和寧波市政府辦公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建立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
一、推行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的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在大力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的同時,積極穩妥推行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細化明確不予公開范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保證政務公開健康發展。列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事項不予公開,負面清單之外的事項原則上都要依法依規予以公開。
二、納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事項及其依據
(一)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依據:
《條例》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依據: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內部事務信息和過程性信息。
依據: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據:
《條例》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五)行政執法案卷等信息。
依據:
《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六)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
依據: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七)信訪、投訴、舉報事項。
依據:
《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八)不存在的或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
依據:
《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三、相關要求
(一)各地各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對本地、本部門存在的各類事項信息進行梳理,制定并細化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對納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管理的事項,如有變化,應及時進行調整更新。
(二)各地各部門的政務公開負面清單,應當在本地、本部門網站和信息公開專欄中予以公開發布。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制訂具體的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