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1-149756
市民政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0-2021-0004
有效
社會福利
2021-12-10
2021-12-06
面向社會
慈民養〔2021〕15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衛生服務中心:
為全面掌握我市困難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情況,精準做好養老服務兜底保障,根據《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困難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民養〔2020〕107號)文件精神,現就做好困難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評估流程
困難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分初步篩查和專業評估。
初步篩查:居家的,由村(社區)完成,入住在養老機構的,由所在機構完成。
專業評估:在當地醫療衛生機構(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具體工作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務辦(民政)組織,當地醫療衛生機構(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二、浙里養平臺操作要求
村(社區)的初篩結果,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辦(民政)工作人員通過民政賬號登錄浙里養平臺——困難老年人能力評估模塊進行系統輸入;專業評估結果,由當地醫療衛生機構(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把專業評估結果反饋給所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辦(民政)工作人員,并以當地醫療衛生機構(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浙里養平臺進行評估機構賬號注冊,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辦(民政)負責輸入。
三、評估異議處置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請復核,復核結果維持原級別的,評估費用自理;復核結果比原級別高的,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和財政各承擔一半。困難老年人因身體變化,臨時申請增加能力評估的,評估等級變高的,評估費用由所在鎮(街道)財政承擔,否則,由申請對象承擔。
四、評估費用和用途
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結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最多評估二次。在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評估收費標準每人次80元,第二次及以后為每人次40元,其評估費用由所在養老機構承擔。居家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評估收費標準每人次150元,第二次及以后為每人次75元,根據《<寧波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8]72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中明確的享受政府各類養老服務補助資格條件的老年人,其評估費用由戶籍地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資金列支;對于不符合政府養老服務補助資格條件的老年人,其評估費用由其自行承擔。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所取得的評估費可用于評估機構設施設備添置、工作人員交通補助、誤餐補助等支出。
慈溪市民政局 ? ? ?慈溪市財政局 ? ? 慈溪市衛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6日
抄送:寧波市民政局,杭州灣新區社會事業發展局。
慈溪市民政局辦公室 ? ? ? ? ? ? ? ? ? 2021年12月8日印發
請下載word原文:關于進一步做好困難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