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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政務新媒體管理,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新媒體規范化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相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務新媒體,是指我市各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自行開發建設的移動客戶端,以及在微博、微信、公眾號、今日頭條、抖音、快手等第三方平臺上開設的賬號。
第二條 按照“誰開辦、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實行歸口管理,各責任部門做好新媒體建設管理運行維護和信息審核發布工作。
第三條 注冊、開發政務新媒體應嚴格按照《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經各單位研究,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批。
申請新開政務新媒體賬號的主辦單位,需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提交《賬號開設申請表》。單位內設科室和個人,均不得作為政務新媒體的賬號主體或認證主體。
第四條?政務新媒體需關閉、注銷的,經本單位會議研究進行公告注銷賬號,并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政務新媒體賬號開設1年以上,出現以下6種情況之一時,應當予以注銷:
1.在全省政務新媒體管理平臺的運營效果指數連續2次考核低于全省同類型賬號平均值;
2.上一年度2次被上級通報的問題賬號;
3.出現14天未更新情況2次或在浙江省政務新媒體平臺出現問題提示3天內未整改;
4.出現內容安全、泄密事故等嚴重問題;
5.部門賬號粉絲數低于全市常住人口1%;
6.鎮(街道)賬號除粉絲數大于轄區內常住人口20%,且運營效果指數長期保持在本市全部政務新媒體賬號前5名外,原則上一律取消。
第五條 賬號運營期間,如出現安全、泄密事故,內容不更新、互動回應差等問題,視為不合格賬號并立即注銷;開設1年后綜合考量賬號運營情況,若符合退出機制或未實現賬號開設承諾事項,予以注銷處理,原則上主辦單位1年內不可再申請新開賬號。
第六條 規范轉載發布工作,原則上只轉載黨委和政府網站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稿源單位發布的信息,各信息責任單位轉載中央、自治區、市級新聞信息網等網站和各類報刊上已刊登發布的信息時,需注明信息來源。不得擅自發布代表個人觀點、意見及情緒的言論,不得刊登商業廣告或鏈接商業廣告頁面。
第七條 審核程序
(一)認真落實政務新媒體管理工作要求,嚴肅信息發布審核紀律,嚴格內容發布審核制度,堅持分級分類審核、先審后發,明確審核主體、審核流程,嚴把政治關、法律關、政策關、保密關、文字關,未經審核不得發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把握信息內容審核重點,凡發布信息中出現敏感內容、重點詞匯的,要反復審核,確保內容準確、表述規范。
(二)各政務新媒體責任單位須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員,擬定信息內容后,需進行內部審核,重點是對擬發布內容的涉密性、準確性、時效性等進行審核。對于一般政務類信息,由單位信息審核責任人簽發;對于重要信息,須經各單位第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發布。
第八條 各政務新媒體責任單位發布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時,需經市政府辦公室同意后方可在政務新媒體發布。
第九條 嚴格執行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審查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對賬號密碼的安全管理,防止賬號被盜用或被惡意攻擊等安全事件發生提高政務新媒體安全防護能力。
第十條 加強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對于泄露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要加強管理,確保不泄露。
第十一條 加強政務新媒體的日常監管,定期組織檢查,積極運用技術手段進行實時監控,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信息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傳播等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