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不予立案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284號 |
| 案由 | 不服舉報不予立案 |
| 申請人 | 梁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維持 |
| 審結日期 | 17536320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284號 ? 申請人:梁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梁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拼多多某食品旗艦店購買的“松茸面條”產品條形碼冒用商品條碼且未按規定標注“松茸”具體含量,違反多項法律法規。申請人舉報至被申請人處后,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調查。申請人不服,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舉報單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發貨給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時無外包裝,未使用商品條碼,且被舉報單位無法在生產后及時標注案涉產品生產日期,存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行為。綜上,請求確認不予立案處理決定違法。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5年5月8日,答復人收到申請人關于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訴舉報信,稱該公司生產的“松茸手工盤面”商品包裝上的條碼系使用其他條碼冒充以及其強調“松茸”但未標注具體含量的行為違法。答復人曾于2025年4月19日收到李某提供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松茸手工盤面”涉嫌使用其他條碼冒充的相關線索,并于2025年4月28日對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舉報中提供圖片所示“松茸手工盤面”產品,也未見上述產品相關包裝。5月12日,答復人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譚某進行詢問調查,他承認公司接受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生產過松茸面,但否認使用申請人提供圖片中展示的包裝,并表示面條是以散裝形式發貨給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還提供了發貨照片及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同日,因“某食品旗艦店”由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登記地址為寧波市鄞州區,答復人制作案件線索移送函并于次日郵寄給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5月14日,答復人認為沒有證據初步證明被舉報單位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立案的條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5月15日,答復人作出慈市監舉回字〔2025〕17051503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于當日以郵政EMS的方式郵寄送達給申請人,同時以短信形式通過申請人提供電話(1*******8)告知其舉報不予立案。綜上,答復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維持答復人的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5年4月26日,申請人在拼多多平臺“某食品旗艦店”購買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銷售、被舉報單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松茸面條1份。4月28日,被申請人因收到其他舉報人提供被舉報單位生產的“松茸手工盤面”涉嫌使用其他條碼冒充的相關線索,對被舉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申請人提供圖片所示“松茸手工盤面”產品,也未見上述產品相關包裝。5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材料,其反映涉案松茸面條涉嫌冒用他人條碼,且未按規定標注松茸具體含量,并提出依法查處及退賠的舉報請求。5月12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單位法定代表人譚某進行詢問調查并提取證據。經被申請人調查,被舉報單位曾經接受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公司委托生產松茸面,約定該松茸面包裝規格與方式都以被舉報單位送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公司封樣的產品及包裝為準,被舉報單位以散裝形式發貨給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同日,被申請人將該違法線索移送至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所屬轄區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5月15日,被申請人認定現有證據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立案條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通過EMS郵政快遞郵寄送達申請人。同日,被申請人以短信形式通過申請人提供電話告知申請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告知主要內容為:“經本局核查,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接受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產松茸面,其發貨給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時并未使用你所提供圖片所示包裝,未使用你所述條碼,本局已將該違法線索移送至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所屬轄區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當前情況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立案條件,本局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經本局與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聯系,其表示生產未使用上述包裝,對你所述事項并不知情,因此明確拒絕通過本局進行調解,鑒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局終止調解。”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投訴舉報材料、商品照片、拼多多訂單截圖、條碼追溯截圖、商品詳情截圖、慈市監舉回字〔2025〕17051503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交易憑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郵寄軌跡、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加工合同、聊天記錄、訂單截圖、送貨清單截圖、產品照片、案件線索移送函及郵寄軌跡、不予立案審批表、慈市監舉回字〔2025〕17051503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郵寄憑證、短信告知憑證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慈溪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慈黨〔2019〕4號)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本案中,根據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委托加工合同、聊天記錄、訂單截圖、送貨清單截圖、產品照片,可以認定被舉報單位受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產松茸面,但被舉報單位發貨給寧波某品牌銷售管理有限公司時并未使用申請人舉報提供圖片所示包裝,亦未使用申請人舉報提供圖片所示條碼。被申請人認定無初步證據證明被舉報單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該情形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據此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不無當。此外,被申請人履行了調查、決定、答復、送達、期限等相關法定程序。綜上,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慈市監舉回字〔2025〕17051503號舉報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