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投訴處理職責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310號 |
| 案由 | 不服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投訴處理職責 |
| 申請人 | 祖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不予受理 |
| 審結日期 | 17506944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310號 ? 申請人:祖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祖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投訴處理職責的行政行為,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2025年3月3日,申請人在阿里巴巴慈溪中樂電器有限公司購買凈水器一臺。3月6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其在阿里巴巴慈溪中樂電器有限公司購買的反滲透凈水器涉嫌標簽標識違法,提出了請求依法查處并賠償退款等投訴舉報請求。3月12日,申請人通過阿里巴巴平臺申請退貨退款,并于3月22日退款成功。4月16日,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人情節輕微并已責令改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并于全國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全國12315平臺截圖、商品網頁照片、交易明細;被申請人提供的退貨退款截圖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需符合下列規定:……(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案中,根據退貨退款截圖等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在提起行政復議前,已經完成了被舉報產品的退貨退款手續,故申請人與該舉報事項的處理之間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不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