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職責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386號 |
| 案由 | 不服未履行法定職責 |
| 申請人 | 吳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不予受理 |
| 審結日期 | 17544960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386號 ? 申請人:吳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吳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某公寓物業服務質價不符的問題未履行法定職責,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全,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進行了補正。本機關于2025年8月1日依法進行了審查。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系本市滸山街道東海社區某公寓業主。2025年2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材料反映位于本市滸山街道東海社區的某公寓物業服務質價不符的問題,請求被申請人查清事實、依法查處、作出書面答復。7月16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書面答復的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及郵寄憑證、慈房權證2010字第004950號房屋所有權證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參照上述規定,對于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只有業主委員會或者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個別業主不具有單獨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本案中,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針對某公寓物業服務質價不符等問題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是否履行上述法定職責涉及該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利益。申請人作為涉案小區個別業主,其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主體資格,同時,申請人也未提供其與所主張的涉案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其他證據,故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不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