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告知投訴是否受理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424號 |
| 案由 | 不服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告知投訴是否受理 |
| 申請人 | 李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不予受理 |
| 審結日期 | 17550144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424號 ?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告知投訴是否受理的法定職責,于2025年8月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2025年7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材料,其反映慈溪市某菜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爽口蘿卜條”標注的營養成分不真實,提出了賠償、依法查處、給予獎勵等投訴舉報請求。7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了慈(周)市監投受〔2025〕第293號《投訴受理決定書》。8月2日,申請人簽收上述決定書。8月8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告知投訴是否受理為由,提起涉案行政復議申請。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投訴舉報信及送達憑證;被申請人提供的慈(周)市監投受〔2025〕第293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送達憑證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通過郵寄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在本機關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前,被申請人已就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履行了法定職責,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不成立。故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不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