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不予立案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55號 |
| 案由 | 不服舉報不予立案 |
| 申請人 | 李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維持 |
| 審結日期 | 17417088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55號 ?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編號1330282002024121502552420號舉報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拼多多平臺店鋪某店購買了寧波市某有限公司生產的“合金飯勺”一個。該飯勺適用執行標準錯誤,沒有產品生產日期、注意事項、附帶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等。產品僅用一層未知材質包裹,無法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合金飯勺有明顯刺鼻氣味、毛刺多。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等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安全標準的產品。2024年12月1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2025年1月7日被申請人回復不予立案。但被申請人對本批次產品問題事項是否全面調查核實并沒有給予回復,且所謂的檢測報告是否是申請人購買檢測批次、檢測項目的調查有待核實,此回復僅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做。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4年12月15日,答復人收到全國12315平臺轉來的申請人關于寧波市某有限公司銷售的合金飯鏟存在標簽、質量違法的舉報單一件。12月25日,答復人依法對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的寧波市某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公司樣品架上擺放有涉案產品合金飯鏟,其外表圓滑、無異臭,產品標簽上標注執行標準:GB4806.11-2016,未標明生產日期。該產品的生產企業為余姚市某有限公司,被舉報單位提供了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FXW20242495的檢驗報告,報告中對感官要求做了檢驗,檢驗結果均符合判定依據要求。對于標簽不合格的情況,答復人當場出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12月30日,被舉報單位向答復人提供了整改好的標簽及相關說明。2025年1月3日答復人延長核查期限。1月7日,答復人認定被舉報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無證據表明該內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被舉報單位進行了教育,并于當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相關決定。綜上,答復人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上符合相關規定,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亦有理有據,故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全國12315平臺截圖、身份證復印件、產品照片、交易明細,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舉報單、投訴舉報書、現場筆錄、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情況說明、責令改正通知書、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不予立案審批表及送達憑證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慈溪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慈黨〔2019〕4號)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根據現場筆錄、檢驗報告、責令改正通知書、情況說明等證據,可以認定涉案產品原包裝上標簽標注執行標準錯誤,且未標明生產日期,被舉報單位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對該包裝產品進行整改,其提供的新包裝標簽標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據此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妥。此外,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舉報履行了調查、決定、告知、期限等相關法定程序。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編號1330282002024121502552420號舉報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