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58號 |
| 案由 | 不服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
| 申請人 | 陶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駁回復議申請 |
| 審結日期 | 17422272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58號 ? 申請人:陶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陶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慈市監舉回〔2025〕新01160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的行政行為,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的某暖風機與網頁宣傳不符,存在虛假夸大產品性能的情形,涉嫌故意虛假宣傳、故意誤導欺詐消費者,遂向申請人投訴舉報,請求賠償查處獎勵。被申請人認定情節輕微已及時改正,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未就投訴舉報內容的違法問題予以調查核實,廣告主也應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綜上,請求撤銷不予立案答復,并責令其重作。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4年12月16日,答復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寧波某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舉報信。12月30日,答復人執法人員依法對被舉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拼多多店鋪某專營店銷售某暖風機時使用了“低至0.1元小/時”、“這是一秒!能暖透四室兩廳”等宣傳用語,現場未能提供證明材料。2025年1月6日,答復人延長核查期限。1月7日,答復人出具慈市監責改〔2025〕01070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被舉報單位改正。1月14日,寧波柒月電器有限公司完成商品鏈接整改。1月15日,答復人認為被舉報單位系初次違法,持續時間較短,且已改正,危害后果輕微,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不予立案。1月16日,答復人制作慈市監舉回〔2025〕新01160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郵寄送達申請人。1月17日,申請人已通過平臺完成退貨退款,已不具備復議權利,故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10日,申請人在拼多多平臺某專營店店鋪購買了寧波某有限公司銷售的某暖風機1臺。1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材料,其反映涉案暖風機涉嫌夸大了產品性能,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提出了賠償、查處、獎勵等投訴舉報請求。12月30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涉案產品在網店頁面上使用了“低至0.1元小/時”、“這是一秒!能暖透四室兩廳”等宣傳用語,但被舉報單位未能提供上述宣傳用語的證據材料。2025年1月6日,被申請人延長核查期限。1月7日,被申請人出具慈市監責改〔2025〕01070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被舉報單位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并在相應范圍消除影響。1月14日,被舉報單位完成涉案產品網店頁面宣傳用語整改。1月15日,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單位系初次違法,持續時間較短,且已改正,危害后果輕微,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不予立案。1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慈市監舉回字〔2025〕新01160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郵寄送達申請人。1月17日,申請人通過平臺申請退貨退款,并退款成功。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投訴舉報書》、商品網頁照片、交易記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投訴舉報材料、商品網頁照片、慈市監責改〔2025〕01070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憑證、網店整改后截圖、現場筆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退貨退款截圖、試驗報告(編號00601-20240707143)、慈市監舉回〔2025〕新01160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送達憑證、不予立案審批表、有關事項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需符合下列規定:……(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案中,根據退貨退款截圖等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在提起行政復議前,已經完成了被舉報產品的退貨退款手續,故申請人與該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之間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所作不予立案決定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