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不予立案答復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4〕408號 |
| 案由 | 不服舉報不予立案答復 |
| 申請人 | 葉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維持 |
| 審結日期 | 17320320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4〕408號 ? 申請人:葉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長。 申請人葉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18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答復的行政行為,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8月24日在拼多多平臺某店購買寧波某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花灑發現沒有國家強制要求的水效標識。后投訴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所作處理事實認定不清,未履行法定職責,請求撤銷舉報不予立案行政行為,責令重新處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4年8月28日,答復人收到全國12315 平臺轉來的申請人關于寧波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某店鋪中銷售的花灑無水效標識的舉報單一件。9月12日,答復人依法對寧波某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被舉報單位經營場所內的花灑噴頭外包裝上均粘貼有水效標識,拼多多平臺上的店鋪中涉案商品詳情中也對水效標識進行了展示,符合《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答復人認為未有證據初步證明被舉報單位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滿足立案條件,于9月18日決定不予立案,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答復人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理有據,符合相關規定,故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24日申請人在拼多多平臺某店購買寧波某有限公司生產的圓頭增壓花灑1個。8月2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其反映涉案花灑無水效標識。9月12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單位進行實地檢查,發現被舉報單位經營場所內的花灑噴頭外包裝上均粘貼有水效標識,其網店涉案商品詳情中也對水效標識進行了展示。9月18日,被申請人認定未有證據初步證明被舉報單位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上告知申請人,告知主要內容為:“經本局現場核查,被舉報產品外包裝上均附有水效標識,您的舉報不成立,不滿足《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立案條件,本局決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產品圖片、全國12315平臺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全國12315平臺截圖、現場筆錄、營業執照、水效標識照片、不予立案審批表及郵寄憑證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慈溪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慈黨〔2019〕4號)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管理領域的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水效標識,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對于網絡交易,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水效標識。”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列入《目錄》的產品,驗明產品水效標識,不得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水效標識。”本案中,根據現場筆錄、現場產品展示照片等證據,可以認定被舉報單位經營場所內的花灑噴頭外包裝上均粘貼有水效標識,其網店涉案商品詳情中也對水效標識進行了展示。被申請人認定未有證據初步證明被舉報單位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妥。針對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履行了調查、決定、告知、送達、期限等相關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綜上,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處理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