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MB1D22940H/2026-00017
市應急管理局
公告公示
其他
2026-04-08
2026-04-08
面向社會
根據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執法公示規定》第七條之規定,現將慈溪市消防救援局有關執法制度公開如下:
一、消防執法規范性文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浙江省消防條例》《寧波市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寧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條例》《寧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二、消防救援機構職責權限、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一)機構名稱:慈溪市消防救援局。
(二)消防救援機構職責權限:
1.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導、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2.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4.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5.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6.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7.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8.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9.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10.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11.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12.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三)局辦公地址:慈溪市新城大道666號。
局窗口地址:慈溪市行政服務中心(慈溪市三北大街777號)二樓111號窗口。
(四)局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夏令時: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令時: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局窗口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三、消防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powerresponsibility?siteCode=330201000000&deptCode=001008002016304&matterType=&activeTab=1
四、負責人信息
序號 | 姓名 | 單位 | 職務 |
1 | 丁振 | 慈溪市消防救援局 | 局長 |
五、消防監督檢查程序、消防監督檢查流程圖、消防行政處罰流程和執法服務指南。
(一)消防監督檢查程序
1.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2.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1)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24小時內進行核查;
(2)對舉報投訴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3.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二)消防監督檢查流程圖
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途徑。
1.當事人的權利(含監督救濟途徑)
①當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獲得準予許可的權利;
②當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機構調查或者檢查時,或者實施其它具體行政行為時,有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權利;
③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行政許可或其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的行政處罰,或者不同意當事人的申請的事實與理由,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④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有了解、知情的權利;當事人有權查閱行政機關做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有權查閱消防救援機構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的監督檢查記錄;
⑤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給予個人二千元以上(含二千)或單位三萬元以上(含三萬)罰款,停產停業整頓行政處罰,以及對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⑥當事人認為消防救援機構案件調查人員、檢查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⑦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或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認為消防救援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⑧當事人對于消防救援機構和其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申訴、控告;對于消防救援機構和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有向紀檢監察部門檢舉的權利,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舉報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2.當事人的義務
①當事人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義務。
②當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機構調查、檢查時,有配合檢查調查的義務。
③當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等申請時,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④對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做出的決定,當事人有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和主動、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的義務。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
內容:舉報投訴的方式、途徑
①電話舉報,舉報電話:0574-63821926
②來信來訪舉報,來信來訪地址:慈溪市新城大道666號